一:房屋经检测甲醛超标
2013年6月13日,曹先生与被告招商局地产(北京)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购买该公司位于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房屋,支付30%的房款即351万余元,并以贷款方式支付了剩余房款。
2014年12月22日,初次验房时,曹先生便感觉到屋内刺激性气味很大随后向房地产人员提出。要求遭拒绝。于是次年6月,多次委托第三方的检测机构进行多次检测,“检测人员进来时都流着眼泪,必须开着净化器才能工作”。
曹先生表示,多份检测报告证明,新房内客厅、衣帽间、主卧、次卧室内甲醛,苯等空气质量不符合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》的安全要求。该房屋空气质量未达标,使其无法使用或对外出租该房屋,带来巨大损失。
他起诉要求被告对该公司提供的装修材料、装饰材料、设备等做出修改,使室内空气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,并按照月租金24888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273768元、检测费用6500元以及购买新风净化器费用116527元。
二: 被告对检测结果提异议
被告当庭表示,原告于2015年3月28日办理入住手续,4月7日完成房屋验收。依据原告签署的房屋交接确认表,原告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,说明当时房屋及室内空气质量是符合国家标准的。如果不符合,根据合同约定,原告最迟应于2015年6月11日之前申请权利,而原告起诉时已超出合同约定,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此外,原告私自检测,第三方的资质,检测标准,被告均无从知晓。因此,对检测结果存疑。
公司代理人还称,该检测已超过交房一年半之久,且房间内经过原告装修改造、沙发、椅、床和柜子等家具存放大量衣物,空气质量不排除因原告装修和搬入家具等综合因素造成。
该检测结果不能证明交房时不达标,这栋楼只有原告反映空气质量不合格。代理人还认为,原告购买空气净化设备为了提高生活质量,多数家庭都会添置,这笔支出不应由公司承担。原告收房后一直居住,也不存在租金问题。
三:双方同意庭下调解
对此,原告代理人表示,作为普通消费者,原告收房时只能对屋内设备普通验收,没办法检测空气质量。对于被告称家具是污染源,原告代理人也予以反驳,称屋内还没有搬进物品时,检测结果也是显示有问题。
被告代理人坚持认为,该房交付时是合格的商品房。如果空气质量不合格,按合同约定,双方应在交房75日之内检测。最主要,原告是在装修入住后才检测,而主卧衣帽间内污染是最重的,空气不达标是否与储物间衣服等有关无法测出。庭审最后,双方同意庭后调解。
四:庭外话
室内装修外,新添家具也会造成甲醛超标。入住之前,如果感觉房屋味道很大,要找正规的具有CMA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测量,以免今后对自己的家人和家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影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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